第1367章


周云当然不只是为了举报一个地下水污染,他又不是什么真的圣人,什么都要管的那种。

归根结底,他也只是发达村96户村民聘请来的代理律师,他做的所有的一切都是为了帮着发达村这96户村民维权。

所以正常情况下,周云是不可能举报的,因为这本身就不是他的事,这是生态环境相关部门要做的事。

而现在周云之所以来举报,原因很简单,他要把生态环境局也拉下水。

毕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,生态环境局也是煤矿的一个爹,虽然这个爹管的不如自然资源管理局那边多,但同样有强制力。

找爹论这个方法的核心是什么,当然是找爹了,毕竟你只有找到对方的爹,你才能采取相应措施。

我们之前就说过这个问题,什么才是真的爹,必须得是对儿子有支配作用的才能被称为爹。

换句话说,如果你这个部门管不了对方,那你就不能算是对方的爹。

而生态环境局自然是能管得了对方的,只要是涉及到环境污染方面的,它的权力很大。

如果对方污染环境,而且情节严重不配合,那生态环境局是可以直接罚款甚至让对方暂停营业的。

如果后果极其严重的话,还可以直接和公安机关配合,让对方的老板去坐牢。

所以,这么好的一个爹,必须得拉下水了。

之前周云是没证据,现在有证据了,那肯定不能放过对方。

具体怎么办,很简单,现在先把对方举报了,那么按照相关流程来说,你这边举报了,有这么充分的证据,生态环境局肯定要以此来做调查。

那么我们同样也说了,证据这么充分的情况下,生态环境局很快就能做出调查结果。

以目前的情况来看,正常也就是罚款,然后勒令整改。

但是这里面存在着一个关键问题,那就是煤矿所做出的环境污染是否也能放在村民们经受灾害方面来。

环境污染自然不能直接算作地质灾害,但是却可以归结为另一种意思上的灾害。

换句话说就是,煤矿的这个行为有没有导致当地的生态环境出现恶化,当然有了。

那好,当地的生态环境恶化,是否会影响当地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呢,当然会了。

所以这里面我们可以发现,它又形成了一个新的逻辑关系,这个逻辑关系和自然资源管理局那边是一样的。

在这个逻辑关系里面,煤矿还是那个侵权方,它既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,也侵犯了村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。

那么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,它和之前煤矿的地质灾害问题是一样的。

那么既然煤矿的地质灾害问题,村民们可以选择走民事诉讼起诉煤矿,自然也可以选择走行政诉讼起诉自然资源管理局。

那在环境污染这里,村民们自然也可以这么选择,逻辑关系一定要清晰。

而让周云选的话,肯定会选择行政诉讼,直接起诉生态环境局和煤矿。

因为行政诉讼不需要额外交钱,它的诉讼费是固定的,每件五十块。

也就是说,除了商标专利,海事等特殊行政诉讼之外,其他的行政诉讼,哪怕再大再复杂也都只是五十块。

当然,如果是行政赔偿案件的话是不收费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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